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要点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保证人能够证明债务人借新还旧,且债权人又不能证明保证人知情的情况下,保证人才能免责。
贷款用于解付信用证系借新还旧,保证人被隐瞒用途的免责
裁判要旨:债务人通过借新贷用以偿付在信用证法律关系中所欠银行的融资垫款。从形式上看,为解付信用证而贷款与为偿还旧贷而借新贷略有不同,但从法律关系的性质上看,二者均属于以新债偿还旧债,且新债中的款项均不实际支付给借款人,而是直接用以冲抵旧债,故二者在本质上并无差异,均属于借新还旧的范畴。
债权人没有证据证明担保人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借新还旧的情形下自愿提供抵押,担保人免于承担担保责任。